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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准格尔旗:征地补偿款“一刀切式”分配惹争议

时间:2025-07-13 17:49:27  来源:  作者:  字体:

 “不论土地是否被征收,补偿款一律按人头平均分配,没被征地的和失去土地的农民拿一样的钱,这太不合理了!”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碾房塔村李家坡社村民史喜才向媒体反映其遭遇的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公问题。

据史喜才陈述,他所承包的土地曾在2007年和2010年两度被准格尔旗经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煤业)临时占用。根据协议,这些土地应于2023年3月1日归还,然而期限届满后,土地仍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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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碾房塔村李家坡社在李金荣主持下召开村民会议,通过了《经纬煤矿征用炭窑渠村李家坡社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的核心内容是:经纬煤业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将根据户籍人口数量进行平均分配。随后,该社与相关方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据悉,在总计被征收的1230.25亩土地中,史喜才个人名下的承包地面积达586亩。

争议焦点:“一刀切”分配的严重后果

这一按人头均分的方案导致了显著的分配不公:一是被征地农民钱地两失。史喜才等大量土地被实际征收的村民,不仅永久性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586亩),且依据该方案,史喜才个人仅能获得约20万元的补偿款。这与他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和面积严重不对等。二是未征地农民钱地两得。那些自家土地未被征用的村民,无需失去任何土地,却能凭空获得一份与史喜才等失地农民同等金额约20万元的补偿款,实现了“钱地两得”。三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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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喜才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本质上造成了一种“多数人对少数人权益的剥夺”。由于未失地村民占多数,他们在利益驱动下,通过集体决议强行通过了损害失地农民(少数人)合法权益的方案,对其造成了二次伤害。

史喜才指出,李家坡社通过的这份分配方案应属无效决议。他强调,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案涉土地征收所依据的补偿标准文件,均明确规定补偿款的计算应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相应单价为依据,而非户籍人口数量。此种“一刀切”的分配方式,实质上是让未失地村民瓜分了失地农民应得的补偿,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其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既不公正,也涉嫌违法。

村民质疑:方案背离法律精神

史喜才明确指出,李家坡社所谓的“民主议定”决议——《经纬煤矿征用碳窑渠村李家坡社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应属无效。其理由在于:

一是与法定补偿原则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征收补偿政策的核心补偿依据,均指向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区位、产值等具体因素,最终核算出的补偿标准通常以每亩价格作为基础。李家坡社“按户籍人头均分”的做法完全脱离了土地实际被征收的情况,彻底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补偿计算原则。

二是实为“分赃”失地农民权益。这种均分方式实质上变相鼓励未失地村民“瓜分”应由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款,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基于土地被征收而应享有的财产权益。其结果是将失地农民推入“人财两空”的境地,同时却让未失地农民坐享其成,显失公正。

三是违反了禁止性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李家坡社的分配方式,将补偿款平均分配给未失地的村民,在史喜才看来,恰是侵占本应归属失地农民的补偿资金。

村民自治决议的效力边界

诚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赋予了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力。​然而,这种自治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

根据司法实践和权威判例(如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虽然体现村民自治精神,但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村民会议决议无权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亦无权剥夺其应当享有的成员财产权益。​​

任何村民决议的内容,​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若决议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或实质上侵害了特定成员的合法权益(例如本案中失地农民基于其土地被征收而应得的专项补偿权益),​无论其是否通过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均应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李家坡社通过的按户籍人口均分征地补偿款的方案,脱离了土地被征收的实际状况和法定的补偿计算依据。史喜才作为被实际占用586亩土地的村民,其所获得的20万元补偿款,远不足以反映其损失土地的应有价值份额。该分配方案严重侵害了史喜才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被征收土地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有效性受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强力质疑。(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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