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履行 法官说法解纠纷[海东时报]
时报讯(记者 胡生敏 通讯员 郑俊贤)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起诉的财产纠纷案。原告褚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杨某某给付离婚时协商退还的5万元房款折价款。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褚某某房款5万元的判决。
据了解,2003年2月19日原、被告结婚,2015年7月13日离婚。离婚前双方共同财产有互助县鼓楼花园106平方米住房一套,当时房产价值23万元。经双方协商,女方杨某某支付男方褚某某房款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房产使用权归被告使用所有。2015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上述房款。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兑现上述协议内容。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被告给付原告房款5万元,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款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因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和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褚某某房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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