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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未领钥匙要交物业费吗[海东时报]

时间:2019-08-21 04:57:41  来源:[海东时报]  作者:[海东时报]  字体:

时报记者 胡楠

7月19日,时报就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大古城村村民申香莲的安置房在2016年抓阄分房后,由于自己经济困难,没办法交付安置房需要补的差价,导致没能入住却被告知需要缴纳前三年的物业费一事,刊发了题为《房屋未交付物业费该咋交》一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前期的采访中,申香莲认为,她没领钥匙,也没入住,更没有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应该交这三年的物业费。而碧水园物业服务中心的经理赵明亮却告诉记者,物业收取物业费的时间是按照碾伯镇政府开具的房屋确认书上最后的落款时间来确定的,申香莲应该补交这三年的物业费。随后记者咨询河湟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喜全,他告诉记者,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出售或者是未交付的房屋,它的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来承担。申香莲确认了这个房屋,但是缺了十几万块钱,没有能力交纳,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或者建设单位不能交付这个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所以申香莲不应该承担领取钥匙之前多余的服务费。

既然法律规定申香莲不应该承担领取钥匙之前多余的服务费。那么碧水园小区物业是否有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呢?

8月15日,记者再次来到了碧水园物业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当日,乐都区碧水园小区物业经理张冬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张冬梅表示,物业公司收取申香莲前三年的物业费是合法合规的,所以并不会减免申香莲前三年所需要缴纳的物业费。

为了给记者详细说明情况,张冬梅拿出了近期该小区其他业主办理入住并领取钥匙的手续,其中就有一张是《房屋确认书》。张冬梅告诉记者,房屋确认书是每位拆迁村民当时抓阄后,与乐都区碾伯镇人民政府签订的,上面详细写明了拆迁村民所抽取的房屋号。拆迁村民签订了确认书后,所抽取的房屋的产权就已经属于拆迁村民本人,开发商和物业再无权售卖或分配给他人,拆迁村民也只需要办理后期的产权证书就可以了,也就相当于该房屋已经属于拆迁村民所有。

张冬梅说:“物业公司对业主前期物业费的收取,也是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已竣工并验收已交付给业主的前提条件来收取物业费的,申香莲在2016年已经抓阄确认,确认书上的日期是2016年6月份,而物业实际收取物业费是从2016年8月1日开始收取。所以现在收取这个物业费是合情、合法、合理。”

最后,记者也电话联系了申香莲,并将碧水园小区物业经理张冬梅给出的解释告诉了她,对于此结果,申香莲只能无奈接受。申香莲表示,自己查阅了很多资料,其实在物业服务领域的“空置房”应当是指已经销售并交付给业主但未入住的房屋,但对她这种因未缴纳差价,只是在安置房抓阄并签订确认书后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交付房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到底需不需要缴纳这期间的物业费也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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