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增7处国家湿地公园(西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 小言)12月2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宣布158处试点建设的国家湿地公园通过验收,我省提请验收的互助南门峡、都兰阿拉克湖、德令哈尕海、玛多冬格措纳湖、祁连黑河源、乌兰都兰湖、玉树巴塘河等7处国家湿地公园上榜,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至此,我省国家湿地公园达10处。
我省自2014年对互助南门峡等7处湿地公园立项审批试点以来,通过加强湿地公园基础建设、实施退化湿地恢复、开展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工作,有效提升了区域性湿地保护能力,在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成效显著,在全省湿地保护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通过5年的试点期建设,各湿地公园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湿地主体水质各项指标保持良好,鸟类及各类水生动物数量显著增加,退化湿地保护修复成效显著,得到国家验收组的充分肯定。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建设国家湿地公园,既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我省湿地面积814.36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5.19%,居全国第一。截至目前,国家批准试点建设的我省19处国家湿地公园中,10处已通过国家验收,湿地公园保护面积达到32.51万公顷。申报认定青海湖鸟岛、扎陵湖、鄂陵湖3处国际重要湿地,保护面积为16.72万公顷。17处国家级重要湿地,保护面积219.86万公顷。32处省级重要湿地,保护面积215.1万公顷。
我省国家湿地公园自立项建设以来,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科学保护湿地资源,通过明确四至边界、出入标识和加强公园湿地用途管控,强化了湿地资源的保护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队伍,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各湿地公园均有专人负责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使公园管理和保护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建成后的国家湿地公园将继续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提高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湿地公园科普宣教作用,加强科研监测工作,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利益,充分发掘资源特点和文化内涵,提高湿地公园品位,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为建设生态文明和大美青海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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