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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依法有效防控疫情(西宁晚报)

时间:2020-02-12 03:45:32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西宁晚报)  字体:

本报讯 习近平总书记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确保依法依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近日,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目前,出现了个别市民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政府及医疗机构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请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的人出现发热症状不主动报告,有的人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有的人故意隐瞒疫情发生地的行程,有的人被确诊或已被告知属疑似患者,仍然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请问这些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对不履行上述法律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传播疫情或者放任疫情传播的,要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以及危害后果等,依照刑法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同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对编造并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尤其要强调的是,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阻碍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造成医闹、伤医事件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如发生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强调的是,如果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发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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