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22项补充规定加快复工复产(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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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旭 摄 |
本报讯(记者 啸宇)记者从2月27日召开的青海省企业复产复工和重大项目开复工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此前出台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一系列政策举措基础上,我省又研究制定《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的补充规定》,再明确五大方面22项措施,通过有效举措全力纾解企业商业开工开业和重大项目开复工,为加快开复业、开复工创造便利条件,最大限度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撑和保障,努力实现全年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企业复工复产分类审核】重点防控地区辖区内企业、项目的开复工,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自查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由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提出复工复产申请,有关地区在收到复产复工申请后24小时内向申报企业作出回复,逾期未出具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申请企业可自行开工开业。非重点防控地区和一般防控地区的企业、项目复工复产不再办理报审手续,由企业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前提下,自行开复工。
【减免中小微企业商业房租税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是租用国有产权房产、场地、设备的,免除场地、设备租赁费用。确因防控疫情造成企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依法不得追索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继续履行的可延长相应的期限。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自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对各级政府参股中小微企业的各类股权投资,免收约定的收益和资金占用费等。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信用贷款比例,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流动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并免收罚息等。
【严禁过度防护重复隔离确保返岗务工】外省来青务工人员,由户籍地、居住地、所在企业、用人单位等任何一方提供证明:到青之前14天无病史、与病患人员无接触史等,不再进行隔离。工商企业外省务工人员原则上2020年3月5日前到岗;3月5日不到岗的,企业安排人员替代,不得影响开复业。省内返岗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实行符合规定的岗位健康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监管到位。企业运送员工、运载原料、产品的,可租用青运公司车辆。企业点对点接送员工返岗上岗车辆,企业原料、产品运输车辆,只要有当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证明凭证要保证优先通行等。
【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积极主动对接餐饮配送等网络平台,助力我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等增加订单、出清库存、减少损失。配送企业、平台公司要适当降低平台服务费用和佣金。各市州相应下调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将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等。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缓缴三个月水、电、气费用,“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或违约金。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满负荷生产的企业,向当地供电公司申请减免相应的容量电费。自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
【深入推进政策落实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对惠企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向企业和公众不间断精准优惠政策,推动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各级政府和部门解决好复产复工服务热线(12345)、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青海发改:复产复工专栏)反馈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和复产复工领导小组各专项推进保障组,全力推进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全力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
省发展改革委对上述补充规定进行解读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分别就如何加快电、气惠企政策落地,加大中小微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全力以赴做好融资协调服务,助力企业商业复工复产;精准落实税费政策,全力支持复工复产等作了补充解读。
我省印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的补充规定》详见本报微信、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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