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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医务人员奖金和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燕都晨报)

时间:2020-04-17 03:45:56  来源:(燕都晨报)  作者:(燕都晨报)  字体:

本报讯(记者王甲卓) 自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4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为确保这些政策落实,4月15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税务局就目前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新闻发布。

市税务局总会计师、新闻发言人黄春明介绍说,眼下的税费优惠政策重点集中在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四个方面。

支持防护救治方面,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物资供应方面。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二是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自2020年1月1日起,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鼓励公益捐赠方面,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三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四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支持复工复产方面,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二是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2020年2月至6月,我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四是自2020年2月起,我市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3个月。五是自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因疫情影响,当期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减少,当期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当期按会计制度核算营业利润为负数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减半征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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