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亳州男子追究冒名贷款者刑事责任 警方:对方没说让你还款

时间:2022-03-21 13:50:23  来源:  作者:  字体:

 

 

冒名贷款人梁某涛与涉案轿车

不久前,网络上一则题为《安徽亳州:“发小”冒名网贷 男子徒生祸端》的文章引发关注,该文说亳州市民梁辉辉被邻居梁某涛冒名贷款,不但车辆被贷款担保公司拖走扣押,自己还被银行列为不良征信人。文章发布后,在亳州市公安局领导的过问下,亳州市城西派出所具体承办该案。城西派出所“调解”后告诉梁辉辉:车要不回来了,由梁某涛支付11万元,此案就算了结了。该调解方案被梁辉辉拒绝,他要求警方依法追究梁某涛的刑事责任。而警方却以“梁某涛没说让你梁辉辉偿还这笔贷款”为由,至今不予追究梁某涛的法律责任。

2016年1月31日,梁某涛想购买一辆奥迪A4轿车,因其个人征信问题不能申请按揭贷款,就找到梁辉辉帮忙。梁辉辉随后就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贷款购车手续。这辆牌照为皖SEN881的奥迪A4轿车,登记在梁辉辉名下,实际使用人和所有人均为梁某涛。

梁某涛2017年2月10日在梁辉辉处借款10万元,再加上梁某涛2018年8月份发生车祸时梁辉辉垫付的5.7万元,共计15.7万元,到2020年4月8日仍未偿还。于是,两人通过协商,梁某涛将皖SEN881的奥迪A4轿车抵债给梁辉辉。但是,该车辆于2022年1月6日在苏州被天津一担保公司拖走扣押。原来,早在2017年12月26日,梁某涛就以梁辉辉名义与天津正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天津正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梁某涛冒用梁辉辉名义与许文斌签署的《借款合同》做担保,借款本金为:18.4万元。当天,梁某涛又冒用梁辉辉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将案涉奥迪轿车抵押给该公司。2018年6月26日,梁某涛冒用梁辉辉的名义向网络贷款平台提出了贷款申请,由天津正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推荐并担保,在深圳市人人聚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人人聚财平台贷款本金18.5649万元。因梁某涛没有偿还该笔贷款,车辆被担保人即天津正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拖走。

梁辉辉说,以上所有贷款手续,均系梁某涛伪造梁辉辉签名办理,其毫不知情。

鉴于梁某涛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真相,骗取梁辉辉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梁辉辉向亳州市谯城区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警方依法追究梁某涛的刑事责任,并追回被骗款项。2月7日,亳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向梁辉辉出具《受案回执》。因迟迟未得到警方立案查处的确切消息,梁辉辉多次向政府热线反映,后来,公安机关通过政府热线平台向梁辉辉反馈说,经查实梁辉辉反映的问题属实,由城西派出所具体承办该案。

此后,该案一直无下文。梁辉辉多次联系城西派出所,得到的答复均是“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22年3月14日,梁辉辉致电城西派出所一位姓朱的警官询问此案,再次要求依法追究梁某涛的刑事责任,而朱警官却说梁某涛没说让你梁辉辉偿还这笔贷款,言外之意就是梁某涛不构成刑事犯罪。梁辉辉解释说,他只是为梁某涛买车时提供了个人身份信息,对梁某涛后来的贷款毫不知情,并且因此连累自己受到经济损失和信用惩戒,应当依法追究梁某涛冒名贷款的刑事责任。朱警官表示,已经向苏州警方发出协查函,待苏州警方把查扣车辆的材料发过来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以下是梁辉辉3月14日与城西派出所朱警官的通话录音——

梁辉辉与朱警官的通话录音音频:00:00/06:01

2020年3月19日,梁辉辉再次致电城西派出所办案警官询问此案进展。赵警官表示自己已经调走,让找朱警官,打电话找朱警官,朱警官也说自己调走了,让找一位姓徐(音)的警官。而这位姓徐的警官表示自己刚调来没几天,不了解情况,要向领导汇报。再给朱警官打电话时,朱警官说自己不是调走,是抽调到局里,不在派出所上班,此案有人接手。

以下是梁辉辉3月19日与城西派出所徐警官的通话录音——

梁辉辉与徐警官的通话录音音频:00:00/03:14

以下是梁辉辉3月19日与城西派出所朱警官的通话录音——

梁辉辉3月19日与朱警官的通话录音音频:00:00/04:10

以下是梁辉辉3月19日与苏州警方的通话录音——

梁辉辉与苏州警方的通话录音音频:00:00/02:11

当日,梁辉辉又致电苏州警方询问亳州警方协查之事。苏州警方说收到亳州警方的协查函之后,他们才会把相关材料寄给亳州警方,但是目前他们并未收到亳州方面提供的协查函。

1996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第(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冒名贷款会以贷款诈骗罪立案,其立案标准为:1、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3、主观上由故意构成;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更多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法治人物 | 国内新闻 | 港澳新闻 | 社会与法 | 社会万象 | 奇闻轶事 | 娱乐热点 | 明星八卦 | 综艺新闻 | 影视快讯 | 楼市资讯 | 地产要闻 | 地方特色 | 舆情营养 | 舆情助兴
车界动态 | 法治焦点 | 购车指南 | 体坛要闻 | 篮球风云 | 国际足球 | 中国足球 | 理财生活 | 创富故事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工作人员公示
中国东联社、中华时讯社 联合主办 电子邮箱:dflhxw@163.com   
ICP备2924672—3号 业务联系QQ:2396272025   法治观察网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Powered by 法治观察报7.8  © 2002-2018 EmpireSoft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