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太仆寺旗招商引资企业因法院判决引起的连锁反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近日,接到内蒙古太仆寺旗东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驿公司)的法人代表刘东反映称,其在太仆寺旗经营的东驿公司被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太仆寺旗人民法院、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和锡林郭勒盟鑫刚科技有限公司相互勾结、侵害公司利益、侵占公司的财产,致使东驿公司无法经营,被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强行清出经营场地,现在公司是债台高筑,法人代表流落他乡。
2010年6月,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开展辖区居民的集中连片供热。东驿公司被引进,经过注册成立太仆寺旗东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符合供热条件具备资质,并对太仆寺旗人民政府规划的供热区域进行供热,同时也加大对公司的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逐点逐巷的进行完善,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
东驿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向内蒙古银行贷过款进行周转,前后贷款两次都按照双方约定还本还息,信用良好。在2013年12月,东驿公司又从内蒙古银行贷款1600万元,由于基础设施修缮花费缺口较大,加上一些供热户都不能及时交付供热费用,投入大量资金,未能及时归还银行全部贷款,后内蒙古银行将东驿公司起诉到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19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下达了(2014)锡民二初字第1008号判决书:判决下达后东驿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履行判决,在2015年归还内蒙古银行贷款390万元,2016年两次归还内蒙古银行贷款390万元,履行法院判决。
2016年8月25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主持经内蒙古银行和太仆寺旗东驿热力公司双方摇号确定委托内蒙古经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太旗东驿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2016年12月29日该评估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给东驿公司发送了评估报告的电子版,公司的总价值评估为72274092.30元,后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告知东驿公司,说是评估价格过高,诉讼标的物价格较低,于是锡林浩特市法院和内蒙古银行只委托对太仆寺旗东驿公司进行贷款时的抵押物抵押资产进行了评估,出具(2017)第10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东驿公司的土地房产和锅炉设施进行了评估,锅炉设备21546145.62,土地房产评估价为12290688.74元,合计为33836834.36元。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19日的(2014)锡民二出字第1008判决书,2016年12月19日的内蒙古经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东驿公司的电子版评估报告及2017年7月28日内蒙古经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2017)第10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此,东驿公司曾在2017年8月1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出对评估资格的异议,并请求重新鉴定,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20日下达(2017)内2502执1564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驳回东驿公司对重新鉴定评估的申请,随后东驿公司对该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


东驿公司与内蒙古银行在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因债务发生纠纷诉讼之时,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在2017年7月20日在全旗下达“关于暂停东驿公司收取供热费的通告:,要求东驿公司停止收取2017-2018年度的供热费,居民停止向东驿公司交纳供热费,为此东驿公司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对太仆寺旗人民政府下达的“通告”进行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在2017年8月23日批复了太仆寺旗住建局的《关于对太仆寺旗东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的情书》(太建字[2017]138号),在2017年9月8日太仆寺旗住建局向东驿公司下达太建(2017)151号文件对“东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设施进行接管的通知”。经东驿公司向锡盟盟行政公署的复议,2017 年9月25日盟行政公署作出了撤销“太仆寺旗关于暂停东驿热力公司收取供热费的通告”的决定。然而太仆寺旗人民政府没有按照盟行政公署撤销其通告的决定,在9月26日动用太仆寺旗公安局的特警和警察,由局党委委员会李某某带队到东驿公司宣读了太仆寺旗公安局的通告并强行清场,将东驿公司的员工和债权人全部带出办公场所。
2017年8月1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太仆寺旗东驿公司的供热设备,2017年8月18日,鑫刚科技有限公司以评估价21546145.62元的价格竞拍购得,该拍卖款足够支付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的申请执行标的款。锡林浩特人民法院将此笔款项进行了分割,归还内蒙古银行的贷款本金加利息17822546.6元,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706200.00元。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实际支付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21005593.33元(无任何正规发票)多支付了2476846.6元。经东驿公司多次向锡林浩特人民法院追要,该院执行局局长和案件经办人张法官说此款被内蒙古银行申请保全了。
2018年12月6日东驿公司法人刘东和宋长春给锡林浩特人民法院分管执行的金院长打电话,索要此笔款项及保全手续时,回复结果没有保全手续,经金院长和孟院长沟通后在2018年12月9日退回东热公司1700000元,该款打到太仆寺旗人民法院的账户。剩余的款项东驿公司法人再去追要时锡林浩特人民法院以办案人员张艳东辞职为由,推脱至今没给处理解决。
2018年2月2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了东驿公司的锅炉设备后,出具了(2018)内25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东驿公司对该执行裁定书不服;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执行复议申请书,锡盟中院在2018年3月23日出具(2018)内25执复1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执复1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
2018年4月4日,锡林浩特市法院发出的《关于太仆寺旗东驿热力公司清产核资的函》和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向市法院发出的《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关于商清拍卖太仆寺旗东驿热力公司资产相关事宜的函》作为审理依据,又向太仆寺旗东驿热公司下达(2018)2502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东驿公司又向锡盟中院进行执行复议申请,锡盟中院在2018年4月28日又下达(2018)内25执复16号执行裁定书,对东驿公司的执行复议申请予以驳回,维持了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的(2018)2502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
2017年8月31日,东驿公司在走法律程序维权的之际,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东驿公司的土地及房屋第二次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并在网上公示,当时报名申请参与拍卖的有3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发现有人参与拍卖报名,就将公示的相关拍卖情况撤下了。
2017年12月6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以网络司法通知书(2017)内2502执1564号又组织重新进行拍卖,拒绝其他人报名参与,又以评估价12290688.74元的价格拍卖给特定的鑫刚科技有限公司。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一面让东驿公司按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另一方面又急于将东驿公司的剩余资产拍卖给鑫刚科技有限公司。
东驿热公司在执行期间多次找过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请求对东驿公司产全部产权进行评估,以清偿其它债权人的债务,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都置之不理,后来其他债权人分别到各个管辖的法院对东驿公司进行诉讼,所涉人民法院也对东驿公司的其它财产进行了查封,每次查封时间为三年。
2018年10月8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在债权人的请求下出具(2018)内2517委评73号委托书,委托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分公司,对东驿公司基建工程及机器设备也进行了评估。2018年12月1日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文号为衡正通(锡)评分字(2018)第20号。该评估剩余部分机器设备评估价为10905218.51元,基建工程评估价为30792016.99元,总价格为41697326元。
评估完成后,东驿公司曾要求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启动拍卖程序,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却置之不理,东驿公司到现在没有得到任何一方给予处理解决。东驿公司从2017年7月20日太仆寺旗人民政府下达暂停收取供热费的通知以来到今天为止,多年来东驿公司通过诉讼、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给东驿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

锡林郭勒盟鑫刚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以来在太仆寺旗搞市政工程。为了抢夺供热经营权,在东驿热力公司有能力经营供热企业的情况下,2017年7月20日太仆寺旗政府下达暂停收取供热费的通告,致使东驿公司无法收取供热费。东驿公司向盟行政公署进行复议的过程中,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东驿公司的锅炉设备启动拍卖程序,强行将热力公司的锅炉设备拍卖给鑫刚科技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撤销太旗人民政府的暂停收取供热费的通知后,太仆寺旗政府不仅不执行,还指使旗公安局出动警力强行清场,把工作人员及债权人强行带离办公场所,鑫刚科技有限司顺利进驻东驿公司。
锡浩特市人民法院在启动第一次拍卖程序,拍卖所得的价款完全可以支付内蒙古银行的诉标的,但是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启动第二次拍卖程序,对太仆寺旗东驿公司的土地、房产定向拍卖给鑫刚科技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在2018年10月8日委托评估公司对东驿公司的其他资产也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同时也对脱硫塔、储煤大棚等进行查封并且多次进行查封。按照法律规定,查封物如果使用应该支付使用费或租赁物,鑫刚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在无偿使用。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放纵第三人无偿使用东驿公司的资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东驿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经达资产评估公司对东驿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启动拍卖程序,两次启动拍卖程序,理由是竞买人应整体购买纳入拍卖范围内的资产,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只拍卖给锡盟鑫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房产及锅炉设备,对其他的附属设施却不闻不问,任凭锡盟鑫刚科技有限公司无偿使用两年之久,致使鑫刚科技有限公司侵占东驿公司的剩余资产。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2010年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东驿公司时和东驿公司签订了《太仆寺旗宝昌镇北边集中供热项目协议》,经营期限为30年(2010年10月1日至2040年9月30),2017年7月,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却单方违约在先,滥用职权违规下发“暂停收取供热费的通告”致使经营期限中断,严重的损害了东驿公司的合法权益,丧失了东驿公司二十三年的经营权,导致东驿公司损失了八千余万元,太仆寺旗人民政府至今没有给予明确答复。(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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