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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在黑龙江大庆陷退费变诈骗刑案,负责人长期被“挂案”

时间:2026-05-28 19:58:50  来源:法治观察报  作者:  字体:

 2026年5月28日,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责人季云国向媒体反映,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至2016年间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承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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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自2025年8月起,大庆市政法机关将该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时地方政策申请退还“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业内亦称“劳保统筹费”)的行为,以涉嫌诈骗建设工程养老保险基金为由启动刑事追诉。季云国表示,此举导致数十家江苏建企及相关负责人陷入长期“挂案”,部分人员被羁押、取保候审或反复变更强制措施,一家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已被公诉至法院,企业合法权益受损,严重冲击了外来投资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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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季云国陈述,当年在大庆施工期间,企业严格按照大庆市及黑龙江省相关规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造价比例向当地社保部门预缴了该项费用。2015年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黑龙江省政府、省人社厅一系列规章和文件精神,当地启动了对建工企业误缴、多缴费用的清退工作,企业系在社保部门通知下依法提交退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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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十年后的2025年,大庆市公安机关突然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部门征收的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纳入基金财政专户后,即具有统筹基金性质”以及“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却申请退费”为由刑事立案。季云国称,办案中存在“退费换自由”的现象:配合退还款项的,可获取保候审;不配合者,则在刑事拘留与监察留置之间频繁转换,人身自由受限。更令企业担忧的是,部分案件在检察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或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继续上网追逃,公安机关长期既不补充新证据、也不再次报批捕或撤案,形成“悬而未决”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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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云国认为,该案在实体与程序上均存在重大错误:

其一、权属之争:依据住建部规定及最高法等司法机关判例,案涉“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实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规费之一),权属应归施工企业。大庆社保部门收费后,并未按规定为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农民工建立社保账户或缴纳费用(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证),款项始终属于企业合法财产,退费不构成诈骗。

其二、法定义务:企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于20世纪初就已在属地参保并为职工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模式、缴费标准等核心问题均处于“探索”“研究”“试点”阶段,尚未形成全国统一强制性规范。即便存在争议,也应属行政或民事范畴,上升为刑事犯罪缺乏法律依据。

其三、程序瑕疵:公安机关在不批捕后长期“挂案”,以及通过变换强制措施规避羁押期限的行为,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安部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的禁令。

其四、违规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黑龙江省规章均明确:养老保险费必须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但大庆市长期以工程造价为基数预收,违反上位法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缴费基数、违法预收,系典型涉企乱收费。依据社保法第90条规定,擅自更改缴费基数导致多收费用的,应当退还。

季云国呼吁,相关司法监督部门能依法审查此案,对不具备犯罪构成的案件及时撤案,解除不当强制措施,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行政收费退费问题,切实落实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精神,让外地企业在黑龙江投资更有安全感。(以上内容由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季云国提供,其为本文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电话:1770365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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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人士认为, "挂案",是一个硬伤。《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发现不应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明确列举了应当撤案的情形(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等)。如果检察院已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而公安机关此后数月既补不到新证据、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案——这恰恰是最高检近年专项清理中重点盯的涉企刑事"挂案"。"挂案"本身不是罪名问题,而是程序违法——它让当事人长期悬在刑事追诉之下,等于用不确定的定罪风险作为谈判筹码。

  "退费换自由",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取保候审的实质条件是"先把钱退了或交了罚款",而不是基于《刑诉法》第67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可能判徒刑以下、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那就涉嫌以刑事强制措施作为追缴或施压工具。这正是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的——不得介入经济纠纷、不得以刑事手段追讨债务或行政退费。

在拘留—留置之间反复切换,也是一种乱象。监察机关留置与刑事拘留是两套不同体系的强制措施,各有法定期限。如果在刑事到期或不批捕后,转为监察留置;留置到期后又回到刑事重新拘留,这实质上是故意规避法定羁押期限。这种做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也是近年来司法改革重点纠偏的对象。

总之,就本案来说,把按当时地方政府文件预缴、又按同一系统通知申请退还的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劳保统筹费),在十年后翻脸定性为"诈骗养老保险基金",在其客体要件和手段正当性上都面临严重的法律质疑;即便退一万步承认行政收费机制本身有历史遗留的混乱,那也该追究当年违规收费的行政机关,而不应该让依政策办事、多次获得当地相关荣誉的外省企业主,用自由和名誉买单。据此,媒体还将继续关注本案。(法治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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