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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荣珍:银行副行长指使员工伪造贷款材料致企业停产该当何罪?

时间:2026-03-12 16:05:23  来源:  作者:  字体:

 近日,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金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荣珍向有关部门提交刑事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2019年对中国银行颍上县支行前员工杨铭珂的刑事判决,追加中国银行颍上县支行原副行长海某峰的“指使犯罪”责任。该公司称,原判决遗漏海某峰指使杨铭珂伪造审计报告、私刻印章的核心事实,且未通知受害人参与诉讼,导致量刑过轻、程序违法,企业因犯罪后果停产至今,权益严重受损。  


银行前员工伪造材料致企业“被拒贷”,原判决仅认定个人犯罪

据三金公司提供的《刑事再审申请书》显示,2017年,该公司因正常经营需申请贷款,却被银行告知“审计报告不合格”。后经调查,发现负责对接贷款的银行员工杨铭珂(原中国银行颍上县支行工作人员)为“避掉三金公司贷款”,受时任副行长海某峰指使,私刻“安徽阜信会计事务所”印章,篡改三金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导致企业贷款被拒。  

2019年,杨铭珂因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但三金公司认为,原判决((2019)皖1226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书)仅认定杨铭珂“单独伪造印章、审计报告”,对其供述中“海某峰指使犯罪”的关键事实“只字未查”,遗漏共同犯罪责任人,导致犯罪链条断裂,“违背客观真相”。  

企业称未获诉讼参与权,损失惨重却“无人问津”

三金公司在申请书中强调,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企业因伪造的审计报告导致正常贷款被拒,被迫借“高利贷”维持经营,最终资金链断裂、企业停产,法定代表人金荣珍称“多年心血毁于一旦”。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陈述受害情况、提交证据,但原审理过程中,法院从未通知我们参与。”金荣珍表示,公司无法当庭说明犯罪后果(如停产证明、高利贷合同等),导致原判决“无视损害后果”,仅以“伪造印章数量”认定情节,对杨铭珂量刑过轻,“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质疑法官“故意隐瞒事实”,程序违法损害司法公正

更令三金公司不满的是,杨铭珂在公安机关询问中明确供述“按海某峰要求行事”,该供述系“依法固定的关键证据”,但原审法官“明知却未核查”,反而“故意掩盖核心证据、遗漏共同责任人”。此外,法院未通知受害人参与诉讼、“刻意回避犯罪严重后果”,被指“包庇幕后涉案人员”,裁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再审:撤销原判、追责幕后黑手、纠正量刑

三金公司提出三项再审请求:  

1. 依法撤销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书;  

2. 对本案再审,查清海某峰指使杨铭珂伪造材料的核心事实,依法追究海某峰共同犯罪责任;  

3. 纠正原判决对杨铭珂“犯罪情节认定不全、量刑过轻”的错误,结合企业停产等严重后果,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目前,该案再审申请已提交至相关部门。三金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荣珍表示:“我们只求司法公正,让幕后指使者承担责任,也让企业的损失得到应有赔偿。”截至发稿,有关单位或个人尚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中国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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