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蒙阴:宅基地被莫名过户,法院判决形同白纸未执行
1989年,经秦元友申请,秦元友所在村委为其规划宅基地一处,建成房屋。
1991年10月11日,蒙阴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8年,秦元保将该房屋出售给杨某照,后杨某照持原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到原蒙阴县联城乡土地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该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将该证载明的土地使用者由“秦元友”更改为“杨某照”,并在改动处加盖该土地管理所印章,但是,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及颁证机关履行相关法定变更土地登记程序。之后杨某照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
2015年,秦元友提起诉讼,2016年12月18日,平邑县法院做出判决:确认被告蒙阴县国土资源局(原蒙阴县联城乡土地所)将原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者由第三人友更改为杨光照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被告蒙阴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年8月1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做出判决:本案的关于变更土地使用证使用者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确认。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属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变更土地昼记申请经调查审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登记机关按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原蒙阴县联城乡土地管理所将涉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记载的使用者“秦元友”直接更改为“杨某照”,并在更改处加盖印章,这种在权属证书上更改的行为,仅仅是从形式上对土地使用者姓名予以变更,并未依法实际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明显属于违法行政行为。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临沂中院予以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判决后,判决如同白纸,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被告蒙阴县人民政府并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秦元友宅基地依然被杨某照居住。更为甚者,杨某照不但不执行法院判决,还把秦元友宅基地进行了翻盖,让秦元友更加心寒,对政府公信力更加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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