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维权可以 乱打“疫情牌”不行
据《工人日报》报道,一面是员工索要“因疫停工”经济补偿,一面是企业以“无故旷工”不发停工工资并拒绝补偿。到底哪一方有理?日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某镇劳动争议调解部门处理了这起涉疫劳资纠纷。
老家在河南省漯河市的金某,在扬州市邗江区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做操作工。今年7月下旬,金某回老家夏收夏种后,扬州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停开了通往外地的公共交通,也封闭了进出扬州的高速路出入口,金某便以没有交通工具来扬州为由未到公司上班。
9月初,扬州疫情得到控制,公司及时复工复产,并通知金某回公司上班。金某以河南省遭遇洪涝灾害为由,未到扬州上班。
9月中旬,公司再次联系金某希望他尽快返回企业复工。金某既表示对公司疫情期间待遇不满,又表示不能接受返扬后需要隔离14天的要求。双方陷入僵持。
后来公司考虑到金某之前就有辞职另谋出路的打算,故和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在疫情停工停产待遇上难以达成一致,只好申请调解。
企业所在的扬州市邗江区某镇劳动争议调解部门深入企业详细了解了情况,又多次与金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弄清了事情缘由。
原来,金某回河南不久,扬州便发生了疫情,公司随即电话联系金某让他暂缓返岗。等到扬州疫情得到控制企业通知其到岗时,金某又以各种理由拒绝。
这个过程中,公司和金某双方都有自己的考量。公司认为,金某是请事假回家的,疫情期间的工资待遇不该发放给他;原本就想跳槽的金某以疫情为由,提出多种要求,有逼公司主动辞他以得到一笔经济补偿金之嫌。
劳调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劳资双方都不应过度打“疫情牌”维权。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江苏省人社厅的规定支付金某涉疫工资并将其宿舍私人生活用品寄回,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协助金某办理社保转移;该纠纷解决系一次性解决,金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公司主张补偿权利,此后双方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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